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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医学实训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安全是一切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为了确保口腔医学实训中心实验室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口腔医学实训中心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也是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要积极主动配合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口腔医学实训中心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工作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行政部门的实验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2)完善实验安全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3)组织从事实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术的培训。

第五条 口腔医学院书记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是第二责任人。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 实验安全管理办公室按照学校实验安全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2)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化学、辐射、生物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3)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实验安全管理委员会研究决策。

第七条 院部、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1)明确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院;(2)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各院部、科研机构要确定本部门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其职责为:(1)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2)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3)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4)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5)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八条 本中心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1)负责本中心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2)组织、督促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3)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4)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5)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各实验中心(研究所)安全员协助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九条 每位实验用房管理者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1)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2)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3)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4)搞好卫生,配合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5)结合实验、科研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在实验中心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1次/年)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1次/季)。

第十四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院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院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处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院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院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院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十八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院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院。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部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六)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九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卫生检查

(一)实训中心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

(二)实训中心均应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学校、院部、实验中心(研究所)将结果形成报告,情况严重将予以通报或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暂停使用,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一条 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上级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教务处。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教务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口腔医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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