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湖南医药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湖南医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口腔医学实训中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以及在采购、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口腔医学实训中心各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二章 定义和特征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特征:
1.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
2.在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
3.需要特别防护。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使用部门提出计划,采购部门负责实施采购。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部门采购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采购入库。
第八条 严格控制采购数量。危险化学品采购数量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求,不得超量采购和存放。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管理
第九条 必须建有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场所或存放专柜。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点须达到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同存一库。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点应张贴危险化学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标明存放物品的名称、危险性质、灭火方法和最大允许存放量等信息。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点应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设置相应的通风、控温、控湿、泄压、防火、防爆、防晒、防静电等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库管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专业机构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物资的检验和交付记录。
第十七条 对于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要落实“双五”即双人保管、双人领用、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
第十八条 在校园内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前应仔细检查包装是否完好,防止运输过程中危险化学品出现撒漏,污染环境或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各种车辆、设备和工具应当安全可靠,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机械故障导致危险化学品出现剧烈碰撞、摩擦或倾倒。在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尽量选择平整的路面,控制速度,远离人群。一旦发生事故,要扩大隔离范围,并立即向安全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对不同化学性质,混合后将发生化学变化,形成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且灭火方法又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分别运输、贮存,严禁混合运输、贮存。
第二十一条 对遇热、受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运输、贮存时应当按照性质和国家安全标准规范,采取隔热、防潮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必须按国家安全标准规范设置标志和配备灭火器材。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液体清洗物品时,应在具备防火防爆要求的房间内进行。临时清洗场地,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废油用有色金属盛装,统一回收存放并加盖封闭,严禁倒入地下沟道和乱存乱放。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剧毒品,必须随用随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使用数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库房。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根据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隔离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八条 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第二十九条 操作者工作前必须做好必要的防护。
第七章 报废处理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及其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
第三十一条 废弃且能够回收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由使用部门回收,集中报教务处实验教学及设备管理科统一回收处理。凡不能回收处理的危险化学品及包装物由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联系具有销毁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严禁随一般生活垃圾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