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压力容器安全监查规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暂行条例》规定,压力容器属于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范畴,为了加强这一类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压力容器存放点环境要宽敞,不准存放与压力容器操作无关的物品,备品备件、操作工具应放在指定的地方,摆放整齐。
第二条 禁止在压力容器存放点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并按要求配备消防、急救器材。
第三条 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压力、温度条件使用,不得在超温、超压和超负荷下运行。
第四条 加强压力容器、管道的防腐工作,要保持容器和管道外表面油漆完整。
第五条 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对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和紧固工作。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做全面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1.停断使用二年以上,需要恢复使用的;
2.搬迁或拆卸后重新安装的;
3.改变或修理容器主体结构的。
第七条 使用部门应建立和健全本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对容器的使用、维护、进行全面管理,随时了解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状况,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第八条 压力容器使用中实行“专人负责,专人操作,持证上岗”要求,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使用部门应在压力容器旁明确标示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安全指标(含工作压力、工作温度等);
2.压力容器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
第十条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工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7.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8.其他异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