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把中心易燃易爆、有毒、放射等化学品(以下简称危险物品)管理好,杜绝事故发生,保证师生的安全,确保教学、科研、医疗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按公安部门门]对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工作中,对执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好的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从思想上麻痹,不遵守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以至行政处分。视情节和态度,必要时要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
第三条 实训中心根据本中心任务提出申购危险物品计划,经中心主任亲自拟定数量,报系领导批准,由采购办严格按危险物品申购计划采购。临时追加计划也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四条 采购部门的负责人要亲自过问此项工作,并负责审查危险物品申购计划。指定专人采购,在途中采购人员要亲自押运。
第五条 采购进来的危险物品,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交使用单位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发生事故。
第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保管要做到:
1.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点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灾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2.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3.在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
4.遇水易发生爆炸、燃烧的化学物品,不准放在潮湿或易积水、漏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容易引爆的化学物品,要存入在阴凉地点。
剧毒药品的保管要做到:
1.药品范围按国家规定办理。剧毒药品贮存,要设有专柜。
2.剧毒药品的保管,应有专人管理。剧毒药柜的钥匙由二人分别保管,药品入柜存放和配发时,两人均需在场,互相监督签发,及时登记,并追踪使用过程。
3.保管人员在配配发剧毒药品时,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操作完毕要清洗用具。
4.剧毒药品,必须分门别类保管,不准与其他药品混放。
5.在贮存剧毒药品的专柜上还应标标明“剧毒药”字样,只能以数字编号或用拉丁丁字母标明分类。
6.剧毒药品柜内,应有所存剧毒药品卡账。
7.剧毒药品柜内,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
8.剧毒药品的瓶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有条件的瓶签应是白字黑底及绘有做骷髅架的标签),防止搞混,发生事故。
第七条 在危险物品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己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不得估量。
第八条 危险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九条 危险物品要加强保管, 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校保卫处。
第十条 有关领导,每学期末检查一次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抽查称量。
第十一条 在寒暑假及节假日期间,使用危险物品较多的科室,应对危险物品进行封存管理并特别注意存放环境的检查,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实训中心领取危险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要严格手续制度,领取人要当面点清品种数量,并在领取凭证签收,不准疏忽大意。
第十三条 实训中心必须设危险物品专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到需要多少领多少,不准过多储存。
第十四条 使用危险物品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并按规定填入使用登记簿。用过的空容器、器皿、废溶液等要妥善处理,严禁乱扔乱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