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口腔医学实训中心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工作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行政部门的实验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2)完善实验安全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3)组织从事实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术的培训。
第二条 口腔医学院书记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是第二责任人。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三条 实验安全管理办公室按照学校实验安全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2)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化学、辐射、生物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3)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实验安全管理委员会研究决策。
第四条 院部、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1)明确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院;(2)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各院部、科研机构要确定本部门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其职责为:(1)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2)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3)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4)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5)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五条 本中心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1)负责本中心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2)组织、督促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3)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4)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5)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各实验中心(研究所)安全员协助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六条 每位实验用房管理者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1)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2)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3)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4)搞好卫生,配合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5)结合实验、科研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在实验中心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